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

(2016)288号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与宜昌新高湖造船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06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宜昌新高湖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与宜昌新高湖造船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