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夷陵行非执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夷陵区安监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夷陵区安监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森公司总经理。
江森公司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2015年2月7日下午该公司临时工***在作业中被气囊爆裂脱落的气管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夷陵区安监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夷)安监管罚(2015)执法-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决定给予江森公司罚款10万元。由于江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夷陵区安监局遂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鄂夷陵行执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森公司提出公司经营困难而请求延期履行,申请人夷陵区安监局亦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行执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森公司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夷陵区安监局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