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

***、双剑航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发单

裁判文书种类

裁定书

附件

裁判文书字号

(2018)鄂05民终58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剑航运公司

请注意:以下内容由责任人亲笔如实书写,以示负责。

拟稿

主审法官:

审稿

?

合议庭成员:年月日

签发

审判长:年月日

复核

庭长:年月日

分管院领导:年月日

缓急:

印数:份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2323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四方堰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相,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剑航运公司)、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中船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4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西陵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决定发还重审。现就该案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九鼎公司是否存在案涉代偿行为,作为一家规范的金融机构,建行内部财务系统中对此应有反映。如未经查证,简单驳回***的诉讼请求似有不妥。请你院重审时注意查明有关事实,依法公正处理。
另,本案二审发回是从慎重起见,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角度考虑,并不意味着你院一审判决就确有错误。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