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3806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73358Y,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8294005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发,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对申请人治疗、手术所需医疗费300000元、护理费100000***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故要求对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先予执行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另外,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先予支付医疗费3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对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
案件申请费125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