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06民初3806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73358Y,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8294005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