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永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永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8435378T,住贵阳市云岩区金鸭村第7组。
法定代表人:金永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义奇,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箫,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5115041Y,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文化街6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明。
本院在执行贵州永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206333.67元、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206333.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0月4日计算至该租金付清为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218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可供执行,因被其他案件优先查封,本院对部分账号采取轮候查封;
(2)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经向安顺市、安顺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武汉市新洲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得到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402执7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坤
审判员 王群英
审判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可心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