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破申3号
申请人: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米粮孟家铺特1号。
法定代表人:袁晓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文化街6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4月28日,申请人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债务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破产申请。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红柳
人民陪审员 冯爱平
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