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4民初4026号
原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文化街6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魏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常志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魏县创业企业辅导基地有限公司。
住址:魏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国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诚房地产有限公司、魏县创业企业辅导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邯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栗运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