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三秦烟道工程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2632号
原告:湖北三秦烟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红园路2号A28栋3单元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颂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文化街6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柳,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三秦烟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祝旖旎独任审理。
审判员  祝旖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