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昊建筑分包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8民初2042号
原告:***昊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62343523X。
法定代表人:钟南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蔡永刚,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李祖锡,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辛冲镇文化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5115041Y。
法定代表人:黄金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明强,该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田曾玉,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昊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昊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昊建筑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6元,减半收取5633元,由原告***昊建筑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道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周小琴
书记员(兼)  周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