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黔2701民初7311号
原告: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北出口七星山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701MA6HOCJH6X。
法定代表人:林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佚思苇,女,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韦唯,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文化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5115041Y。
法定代表人:黄金明。
原告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4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4762元,由原告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  雯  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海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