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4财保195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魏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文化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5115041Y。
法定代表人:黄金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809500元以内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95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栗桂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