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异62号
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孟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3247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6725元,合计人民币144920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另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变更登记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68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黄加山,实缴出资300万元,认缴出资768万元,出资期限为2026年10月30日。2018年4月10日,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称:“本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经股东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068万元减资至300万元。公司于减资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于2018年1月17日在现代快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至2018年4月10日,公司已对债务以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2018年4月11日,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减资768万元变更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12日,股东***将持有的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300万元股权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并于2018年4月13日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再查明,根据本院(2017)苏0505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所涉债务产生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该时间点属于***作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的期间。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作出减资决定后,虽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但其至今未收到通知,亦未有任何主体对上述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申请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原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所欠本案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事实,有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表、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第一、因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因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增资768万元,但并未实际出资到位,本案所涉债务产生于黄加山承诺增资768万元之后至减资768万元之前,故股东未实缴出资即减资的行为应当视为原股东***抽逃出资,原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虽然被执行人公司减资时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本案债权人,亦未有任何主体对本案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为达到减资目的其向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出具的说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减资的程序要件与实质要件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减资相关法律规定,原股东***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故该减资应归于无效。
第四、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减资次日,在对外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股东黄加山即将其持有的300万元股权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该股权转让行为应视为股东***无偿转让股权,目的是为规避即将到来的法院强制执行,故该股权转让行为亦应当归于无效。
综上,被执行人公司减资、股权转让均无效,而无效的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仍应当为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这个一人有限公司的真正股东。现因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股东***亦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原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之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冻结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黄加山银行存款14492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