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5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32478.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6725元,合计1449203.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920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