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5执恢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505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3247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6725元,合计人民币144920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2018)苏0505执异62号执行裁定依法追加***(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终结执行。
2019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纠纷款1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其余款项至今仍未支付。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2019年6月18日、10月10日、11月12日、12月2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
三、2019年7月2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
四、2019年6月18日、10月10日、11月12日、12月2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JKKXXX、苏J75XXX汽车两辆,但均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五.执行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户籍地法院查询,发现***名下有位于盐城市沿河西路21号12幢XXX室不动产,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上述房产中均存有大额抵押权,且被另案在先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另,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材料,如该院处置,则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人应关注上述不动产其他处置信息,在拍卖成交前15日向本院或处置法院申请参与参与分配,逾期承担分配不能的法律风险);
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在江苏省法院综合信息门户平台查询其在本省的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均有其他4件被执行人案件未履行,无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向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
七、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19年12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等,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150000元(双方自行交接)。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128247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6725元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虽有车辆、房产,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