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02执2683号之二
申请人:盐城嘉能置业有限公司,住亭湖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55464002-6。
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9383680-0。
申请执行人盐城嘉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盐城嘉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城嘉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902执2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蔡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熊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