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153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南平市永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四鹤上洋新村上洋路102号二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9179428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平市永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 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