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永拓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永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153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南平市永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四鹤上洋新村上洋路102号二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9179428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平市永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 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