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198号
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蔡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3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