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2282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濮阳市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长庆路交叉口11东50米3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锁柱,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