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

中汉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郑州市迪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再190号
再审申请人中汉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迪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克公司)、河南省经协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储运公司)、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张伍中、郑豫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民终738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豫民申69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中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娄金明,被申请人的东明公司、张伍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迪克公司、经协储运公司、郑豫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中汉公司根据《最高额借款合同》于2018年6月12日通过聚金公司向冯世怡转款100万元,原审未查明该笔转款的性质,以该笔转款与本案《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没有直接关系为由驳回中汉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该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综合查明冯世怡与迪克公司的关系、其他类案等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豫01民终7384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扈孝勇
书记员 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