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驰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6861号之一
原告:天津驰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8332626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詹滨里9号1门402室。
法定代表人:胡怀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婷婷,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程,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22989705),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汽配大世界4排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伍中,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驰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驰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驰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驰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天津驰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连春
审 判 员  张文军
人民陪审员  徐富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