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海盐锅炉辅机配件制造厂、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24执2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锅炉辅机配件制造厂。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海丰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125958822。
被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星村(一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61737878H。
申请执行人海盐锅炉辅机配件制造厂与被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盐锅炉辅机配件制造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535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无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轮候冻结其银行存款100000元,本院虽查封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两辆,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1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海盐锅炉辅机配件制造厂,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达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思锋
书记员陶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