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平湖市南山物资有限公司、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南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善线红建段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3603X。
法定代表人:顾照发。
被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星村(一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1737878。
法定代表人:傅关明。
被执行人:陈小明,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执行平湖市南山物资有限公司与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陈小明(2019)浙0482执158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陈小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南山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1188814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南山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款项由被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前支付20万元(已支付),剩余988814元自2019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直至付清。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南山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向其支付了20万元,现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并撤销所有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482执158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  戴 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