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孙祥明、吉训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2279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一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正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树彦,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祥明,男,1965年10月30日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吉训勇,男,1961年12月9日生,住海安市。
关于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公司)申请执行孙祥明、吉训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7)苏0621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聚鑫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聚鑫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聚鑫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聚鑫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杨朋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