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海盐华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4704号 原告:海盐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X。 被告:海盐XX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 法定代表人:傅XX。 被告:何X标,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盐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XX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何X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盐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元,由原告海盐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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