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323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8114813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龙润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李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5806517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龙润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24.5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412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