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润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323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8114813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龙润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李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5806517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龙润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24.5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412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