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314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龙润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李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5806517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龙润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9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4759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