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民初6302号
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城东村(原红旗砖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970356088。
法定代表人:钟坤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昶,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金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梅花洲经济总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862942950。
法定代表人:金玉明。
被告:**,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受理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金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21元,减半收取4860.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8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惠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