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030号
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双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985193750。
法定代表人:仲田华。
委托代理人:车慧强、高新梅(实习),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金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梅花洲经济总部大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862942950。
法定代表人:金玉明。
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金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717元,由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铁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浩
书 记 员 吴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