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3608号
原告: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翟伟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东,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
被告: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
被告: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虞利明。
原告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丰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钰公司)、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坤公司)、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信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2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东、陈志鹏到庭参加诉讼,均钰公司、烁坤公司、杭州信托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余晓东签署《地址确认书》同意本院电子送达裁判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合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均钰公司、烁坤公司、工商信托公司连带返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并以2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予合丰公司;2.本案诉讼费由均钰公司、烁坤公司、工商信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7日,均钰公司发布佛山未来城项目C地块消防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交纳投标履约保证金2万元。2021年2月4日,合丰公司转账投标履约保证金2万元予均钰公司。之后,合丰公司未中标,均钰公司亦未将合丰公司支付的投标履约保证金2万元返还予合丰公司。均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唯一股东为烁坤公司,烁坤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唯一股东为工商信托公司,故烁坤公司、工商信托公司应对均钰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工商信托公司书面辩称,1.涉诉债务人为均钰公司,并非工商信托公司。2.工商信托公司与均钰公司、烁坤公司不存在财务混同情况。工商信托公司基于信托而登记为烁坤公司股东,工商信托公司不实际经营管理烁坤公司,烁坤公司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与工商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相分离、相独立。因此,工商信托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均钰公司、烁坤公司没有答辩。
均钰公司、烁坤公司、工商信托公司没有到庭,视为其对合丰公司出示的证据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合丰公司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7日,均钰公司发布佛山未来城项目C地块消防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交纳投标履约保证金2万元。
2021年2月4日,合丰公司转账投标履约保证金2万元予均钰公司。
之后,合丰公司未中标,均钰公司亦未将合丰公司支付的投标履约保证金2万元返还予合丰公司。
2022年7月29日,合丰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
另查明,均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登记成立,公司唯一股东为烁坤公司。烁坤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登记成立,公司唯一股东为工商信托公司。工商信托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1986年12月16日登记成立。
本院认为,(一)关于均钰公司责任问题。1.投标履约保证金。合丰公司按均钰公司招标文件要求支付投标履约保证金2万元予均钰公司,后合丰公司未中标,故均钰公司应将合丰公司支付的投标履约保证金2万元返还予合丰公司,故合丰公司请求均钰公司返还2万元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利息。均钰公司逾期退还款项,造成合丰公司利息损失,又因合丰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主张权利,故合丰公司请求均钰公司以2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丰公司请求超出本院核定数额部分的利息,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烁坤公司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烁坤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均钰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故合丰公司请求烁坤公司对均钰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工商信托公司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本案中,工商信托公司与烁坤公司是信托持股关系,工商信托公司基于信托而登记为烁坤公司股东,合丰公司没有证据证实二者之间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故合丰公司请求工商信托公司对均钰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均钰公司、烁坤公司、工商信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万元并以2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予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26元(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国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丽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