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74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江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67665963X,住所地丹阳市华南新村90幢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