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通威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通威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安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8128号
申请人:武汉通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座17A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安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龟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人武汉通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安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通威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安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承诺为此次保全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通威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安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