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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7813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