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财保67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5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请人: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76469239Y
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航空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向书易,男,土家族,生于1984年12月13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书易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665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书易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665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冻结期限: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
案件申请费15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