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02民初951号
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开发区发展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关沮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7元,减半收取2713.5元,由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