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源泵业有限公司

辽宁营源泵业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高坎镇连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882民初1075号
原告:辽宁营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连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石桥市高坎镇连三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辽宁营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连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营源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666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间,被告在我公司购买水泵配件,累计拖欠我公司货款26660元,后被告于2019年9月17日给我公司出具欠据1张。此款,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却以无钱为由一直拖欠。故无奈诉至法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连三村村民委员会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至8月1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泵配件若干,货款总额26660元未付。2019年9月17日,经对账,被告给原告出具26660元欠条1张。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销售凭证、欠条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行为应为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给原告出具货款欠条后,经原告索要,被告理应偿还,其未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66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连三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辽宁营源泵业有限公司货款26660元。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元,已减半收取2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