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通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0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通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东岳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盛诗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春,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莲花路50号4-1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孝,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职教园区云南工商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戴红骏,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通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集团)以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明显漏判情形和明显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通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证据证明由其施工的1栋商业以及10#、11#楼夹层结算总方量为2313.78㎡,江苏建工集团对此也予以认可。一审判决认定1栋商业以及10#、11#楼夹层,超过2.80米部分按照460元/㎡计算劳务费,不超过2.80米部分按照325元/㎡计算劳务费用,该认定本身就表明一审法院认可通源公司对施工夹层有劳务费。但一审判决在计算各项劳务费用时并没有对上述工程量的劳务费进行计算。虽然通源公司在二审时提出了漏算夹层劳务费一事,但因通源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未予以理睬和足够重视。现通源公司有新证据来充分证明一审判决漏算夹层的劳务费,一审判决明显有错误。
江苏建工集团提交书面意见称,一、通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其所主张的夹层施工和现在的照片以及图纸也不属于法定的新证据,对通源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二、通源公司主张一审判决漏算夹层劳务费,但并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中关于通源公司与江苏建工集团之间的判决后,再提起再审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三、江苏建工集团不服二审判决已经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本院已经于2020年6月2日作出裁定。通源公司若认为二审错误,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以便一并审查处理,但通源公司在本院审结江苏建工集团的再审申请一年后又提出再审申请,明显属于滥诉、缠诉的情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案其他当事人均未提交书面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第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第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第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通源公司提交的照片的拍摄时间分别是2016年、2017年8月、2021年,所提交的施工图纸形成于2013年。2017年8月前的所形成的照片及施工图纸均是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前,且通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劳务施工单位,理应持有相应的施工图纸及施工过程中的照片,故上述证据依法不属于法定的新证据。案涉工程在2016年12月8日已经竣工验收,2021年所拍摄的照片反映的也是工程竣工时就已经形成的状态,依法也不属于法定的新证据。据此,通源公司以本案存在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依据不足。
另,本案双方在一审中经核对确认了施工项目,且通源公司对一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现通源公司主张一审判决漏算夹层劳务费,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通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通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朝辉
审 判 员 郭凌川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施荣鑫
书 记 员 罗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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