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鑫澜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通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3433号
原告:重庆鑫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KQ8N70。
法定代表人:孔家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晓雪,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05月0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重庆通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东岳路**用代码91500118709362914R。
法定代表人:盛诗亮,董事长。
被告:重庆铭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码91500118MA600E0P0J。
法定代表人:吴学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通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铭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鑫澜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鑫澜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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