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400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合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州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合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8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巴州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合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801执40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力 买买提
审 判 员 牙** 依米提
审 判 员 胡 建 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拜合提亚尔克热木
书 记 员 陈 蕾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