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执保1010号 申请人: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801财保5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微信、支付宝以及债权共计891,968.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微信和支付宝;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微信和支付宝; 三、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债权。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共计891,968.04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