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6162号 原告: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道光明社区石化大道南侧汇嘉时代花园一幢3层16号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38元,由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凤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