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中海明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海明达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4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自行协商处理本案,现申请执行人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3)新2801执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媛 媛
审判员 胡 建 杰
审判员 德里格里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