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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蔡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4民初1981号 原告:陈某,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蔡某,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浦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负责人:蔡某。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浦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蔡某、洛浦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浦分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如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