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21执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执行人浙江朝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2幢221室,注册号:3304210000596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浙0421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朝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6583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被执行人申报及我院调查,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还同意不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制裁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浙0421执7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