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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21民初1853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义务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镇工业区永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务市北苑柳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帮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2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义务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帮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妍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