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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浙江云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云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商初字第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浙江云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傅**,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4)嘉善商初字第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案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云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在银行的存款32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