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创兴建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创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6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6211号
原告:***。
被告:东阳市创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吴新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创兴建设有限公司、**、吴新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00元,减半收取75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建辉
人民陪审员 陈新文
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