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执异36号
案外人(异议人):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南门龙鸣宾馆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申请人: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第五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271号1栋4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对肇源县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2014年12月18日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案外人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共计1929641元。经审理查明欠款中的人工费系农民工工资,工资系优先债权。2015年3月25日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源法执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肇源县;2015年4月29日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源法执字第1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肇源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首封法院在查封60日内未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或者进入变卖程序,具有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肇源法院执行。综上,请求停止对肇源县房产执行及拍卖程序。
本院查明,申请人请求终止执行的位于肇源县房屋系本院(2011)萨法执字第0668号、(2019)黑0602执恢297号案件采取的查封措施,该案申请执行人系**,被执行人系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异议人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案外人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异议程序被申请人属于主体错误,即被申请人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刘 博
审判员 :王金贵
审判员 :尹燕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