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22民初1604号
原告: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审计局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源县文化广电体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实验小学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丽江府第小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中元,职务经理。
被告:肇源县新闻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告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肇源县文化广电体育局、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分公司、肇源县新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现双方协商自行解决,原告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肇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