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7035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庭娥,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系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2月1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系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龙潭社区潘家沟。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侯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计1,307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307元退还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